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2195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宗
- 被告
- 張顏(原名張冠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260元,及其中新臺幣51,495元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26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