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2205號
- 原告
- 周怡伶(即歐致聖會計師事務所)
- 被告
- 樂活在台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4年度北小字第3900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