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2274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訴訟代理人
- 駱禹丞
- 訴訟代理人
- 楊勝凱
- 被告
- 舜鶴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承保訴外人翁士淵所有車牌號碼BAP-136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晚間6時30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遭被告駕駛車牌號碼AFJ-8967號自用小客貨車碰撞受損,支出修繕費新臺幣(下同)27,600元(包括鈑金2,800元、塗裝9,000元、零件15,800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7,600元本息。經查,原告雖主張被告因過失擦撞其承保系爭車輛致生損害等事實,惟被告為法人,僅係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之登記車主,既非自然人,即無從為駕駛車輛之行為,原告前開主張,顯不可採。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修繕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