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700號
- 上訴人
- 鼎軒室內規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春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慧明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士小字第7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慧明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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