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872號
- 原告
- 梅明君
- 被告
-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延遲款項。惟查,依原告所提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約定條款第27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