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878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許一女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寧
- 被告
- 富思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行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電費,惟被告登記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