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883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訴訟代理人
- 魏綺
- 被告
- 林焄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29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385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29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承保訴外人張永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繕費新臺幣(下同)24,650元(均為零件),原告如數理賠後取得代位權。系爭車輛自民國110年6月出廠(見本院卷第25頁行車執照),迄112年3月6日本件事故發生時,已使用1年1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6,329元(計算式詳附表);無庸加計工資費用,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金額應為6,329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329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4,650×0.536=13,21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4,650-13,212=11,438 第2年折舊值 11,438×0.536×(10/12)=5,10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438-5,109=6,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