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葛名翔
- 當事人邀月社區管理委員會、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邀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何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海同 被 告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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