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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05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楊峻宇

原告
馬孟鋒
被告
宋月春即鑫輝工程行

陳宸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均位在桃園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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