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065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葛名翔

上訴人
即被告
顏正賢
即被告
顏金楠
即被告
顏志偉
即被告
顏李寶琴
即被告
顏祐豪
即被告
顏浚澤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