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0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顏正賢
- 即被告
- 顏金楠
- 即被告
- 顏志偉
- 即被告
- 顏李寶琴
- 即被告
- 顏祐豪
- 即被告
- 顏浚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