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179號
- 原告
- 京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洛桑加參
上列原告與被告七速國際數字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03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士簡字第117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七速國際數字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03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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