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327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雅君

原告
黃莉萍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複代理人
葉育泓律師
被告
上古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立民
訴訟代理人
陳虹安
被告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上古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4年11月27日具狀撤銷其開庭之陳述內容,而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8日下午3時20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