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3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艾摩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樂司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慰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2,740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2,717,106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