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353號
- 上訴人
- 陳景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士簡字第135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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