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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442號

確認結算完成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張明儀

反訴原告
曹圓珠
訴訟代理人
王元瀚
反訴被告
汪淑芳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結算完成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後段所稱之「相牽連」,乃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作為本訴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換言之,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方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89號裁定意旨同此見解。

二、經查,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對被告即反訴原告訴請確認結算完成,起訴意旨略以:兩造前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號4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衍生相關糾紛,經法院和解成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42號),並於109年9月10日製作成和解筆錄在案,其中和解成立內容第6條約定:「兩造確認就系爭房屋應有權利各為二分之一,點交後1個月內檢附各項憑證本於誠信原則辦理結算,系爭房屋貸款期間的貸款本息應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互相結算多退少補。」,其已將系爭房屋出售,並與反訴原告完成結算。爰提起本訴請求確認結算完成等語。

三、反訴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主張略以:反訴被告惡意扣款,溢收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455,167元,加計反訴原告應行找補之4,654元。反訴被告共計受有450,513元不當得利。為此,爰提起本件反訴,請求反訴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

四、依前揭內容,可知本、反訴之訴松標的並非相同,本訴之爭點在於確認反訴被告是否有依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42號於109年9月10日製作之和解筆錄內容,與反訴原告結算完成,反訴之爭點在於反訴被告有無受有不當得利,可知審判資料並無共通性或牽連性,是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並非同一,或兩造所主張之權利亦非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而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亦無主要部分相同之情形,另反訴被告於本院亦表示不同意反訴原告提出反訴,揆諸首揭說明,反訴原告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反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442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結算完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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