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457號
- 原告
- 楊慧萍
- 被告
- 日日好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育瑋
- 被告
- 新食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育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依支付命令核發之內容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822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3月19日】止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