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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4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黃雅君

原告
楊慧萍
被告
日日好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育瑋
被告
新食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育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依支付命令核發之內容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822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3月19日】止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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