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6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黃雅君

上訴人
即原告
曾淑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嘉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