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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葛名翔

上訴人
即原告
泰勝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一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盧庭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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