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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歐家佑

  • 原告
    馬巴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480號 原 告 馬巴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泰宏即怡昌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併算本金及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之利息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608,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應補繳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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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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