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51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葛名翔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蔡學治
被告
原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信豪
被告
徐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應由黄信豪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黄信豪,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乃職權命其承受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