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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9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明儀

上訴人
即被告
豪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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