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補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黃雅君
- 當事人鼎軒室內規劃有限公司、徐慧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05號 原 告 鼎軒室內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和 被 告 徐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訴時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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