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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楊峻宇

  • 原告
    黃湘玟
  • 被告
    張元寶即恒鎂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6號 原 告 黃湘玟 訴訟代理人 羅婉婷律師 被 告 張元寶即恒鎂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2,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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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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