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218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潘宏朋
- 訴訟代理人
- 簡廷益
- 被告
- 活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韋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6,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士補字第21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6,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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