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補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楊峻宇
- 當事人華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盧寶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292號 原 告 華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斯聰 訴訟代理人 王辰罡律師 陳柏豪律師 被 告 盧寶城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8,000元(計算式:6萬6,000+2 萬2,000=8萬8,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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