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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3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楊峻宇

原告
安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沛縈
訴訟代理人
游紹裘
被告
陳士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8,6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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