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93號
- 原告
- 稻盛房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凱迪
- 訴訟代理人
- 梁均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政勳律師
- 被告
- 謝蕙宇
- 訴訟代理人
- 蔡松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士補字第9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補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