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司聲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江綺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江綺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債務,該公司將債權讓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後經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讓與聲請人。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臺北○○○○○○○○○○○○○○○○○○○),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 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北投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司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