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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司聲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浚清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陳浚清 住台北○○○○○○○○○ 上列聲請 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該公司將債權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伊。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台北○○○○○○○○○○○○○○○○○○○),無法送達,相 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士林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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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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