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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聲字第95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聲請人
禾多移動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建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通知相對人之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記載向相對人公司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9樓「遷移不明」之存證信函信封,惟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業已變更為新北市○里區○○路0段00號12樓,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故聲請人稱其意思表示無法送達,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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