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調字第473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聲請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代理人
李佳蕙
代理人
傅嘉和
代理人
杜欣鴻
相對人
陳建衡

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依兩造間所簽定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經查,系爭契約第二十一條約明:「就本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足認雙方間確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準此,兩造就本訴訟事件已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司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