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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調字第795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聲請人
呂茲舜

上列聲請人與劉沛騰即沛騰興業社、蘇睿廷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就本院113年度事簡字第908號判決就伊與劉沛騰即沛騰興業社、蘇睿廷間之返還不當得利案件進行調解,本件調解標的與前案內容相同,屬同一事件,已有既判力,聲請人再度聲請調解,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情況及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無調解必要,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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