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調字第795號
- 聲請人
- 呂茲舜
上列聲請人與劉沛騰即沛騰興業社、蘇睿廷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就本院113年度事簡字第908號判決就伊與劉沛騰即沛騰興業社、蘇睿廷間之返還不當得利案件進行調解,本件調解標的與前案內容相同,屬同一事件,已有既判力,聲請人再度聲請調解,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情況及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無調解必要,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