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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0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李水忠
被告
許清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5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0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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