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呂奇龍
- 原告林翠
- 被告王廣信、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087號 原 告 林翠 被 告 王廣信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區○○○街00號2樓、臺北市○○區○○路000 號1樓,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區中山區自強隧道往南圓環前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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