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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 原告
    林翠
  • 被告
    王廣信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087號 原 告 林翠 被 告 王廣信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區○○○街00號2樓、臺北市○○區○○路000 號1樓,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區中山區自強隧道往南圓環前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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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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