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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1187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歐家佑歐家佑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士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燮
訴訟代理人
朱婉菁
被 告
拓見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憲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士小字第1187號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8 月25日14時31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通 譯 鄭淑賢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0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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