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403號
- 原告
-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前川龍一
- 訴訟代理人
- 鄭舜鴻
- 被告
- 杜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