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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4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被告
黃威
被告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800元,及被告黃威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8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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