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424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矢持健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陳巧姿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芬
- 被告
- 黃威
- 被告
-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800元,及被告黃威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8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