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1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歐家佑
- 法定代理人矢持健一郎、呂奇龍
-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威、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424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沈明芬 被 告 黃威 被 告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800元,及被告黃威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8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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