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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570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瑞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珊
被告
奐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靜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款項,惟被告事務所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事務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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