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570號
- 原告
- 瑞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珊
- 被告
- 奐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靜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款項,惟被告事務所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事務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