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772號
- 原告
- 外交部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龍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蓉
- 訴訟代理人
- 林利庭
- 訴訟代理人
- 林佩劭
- 被告
- 高佳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查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