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773號
- 原告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禤惠儀
- 訴訟代理人
- 張靖淳
- 被告
- 李燕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按新臺幣肆佰元計算,逾期第二個月按新臺幣伍佰元計算,逾期第三個月按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