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1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燕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77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被 告 李燕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按新臺幣肆佰元計算,逾期第二個月按新臺幣伍佰元計算,逾期第三個月按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詩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