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92號
- 原告
-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峯
- 訴訟代理人
- 許洧峻
- 被告
- 李陳門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