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歐家佑
  •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 原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陳門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92號原 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許洧峻 被 告 李陳門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王若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