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2154號
- 原告
- 貝森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明沛
- 訴訟代理人
- 馬承佑律師
- 被告
- 許玹銘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707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審附民字第70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