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2231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訴訟代理人
- 楊勝凱
- 被告
- 鍾貴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71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1,337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271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承保訴外人邱玉娟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繕費新臺幣(下同)23,859元(包括鈑金4,602元、塗裝10,842元、零件8,415元),原告如數理賠後取得代位權。系爭車輛自民國112年3月出廠(見本院卷第21頁行車執照),迄112年12月15日本件事故發生時,已使用1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5,827元(計算式詳附表);加計無庸計算折舊之鈑金、塗裝費用後,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金額應為21,271元(計算式:鈑金4,602元+塗裝10,842元+零件5,827元=21,271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1,271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415×0.369×(10/12)=2,58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415-2,588=5,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