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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22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楊峻宇

原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被告
張立銘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曾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8,02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8,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上開減縮部分,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4日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之iRent_隨租隨還,定價2,500元,被告承租系爭車輛時,取還車均未拍照,後手取車人回報車輛右後保險桿鬆脫,並有擦傷,而系爭車輛停放於停車格內,右後方不可能遭撞,顯為被告承租期間所造成,原告支出修復費用1萬1,000元,依租賃契約應由被告賠付,及維修期間之4日營業損失7,000元(每日2,500元),乃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1萬8,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原告約1年後才請求系爭車輛維修費亦未扣除折舊,且沒有說明車損如何發生,因車損為後保險桿可能不是被告所造成,也有可能是歸還車輛後,在路邊遭人或不明原因所造成,故應由原告舉證車損發生於租賃期間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本車輛遭不明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乙方(即被告)應依實際維修費用賠償予甲方(即原告)。乙方除前項約定賠償外,於車輛修復期間,應另賠償營業損失,汽車十日以內者,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七十之租金。租賃契約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觀諸被告後手承租人之取車回報照片(見支付命令卷第35、37頁),可見系爭車輛右後保險桿鬆脫、右後車側有擦傷等車損情況,而上開照片拍攝時間為113年5月4日21時44分許,距被告還車時間為當日21時05分許,相距不到40分鐘,此有取還車資料可憑(見支付命令卷第35頁),於此時間發生車禍之蓋然性遠低於租賃期間,復參諸原告於租車取車時未向原告反應系爭車輛有受損之情事,且系爭車輛於被告歸還時係停於室內停車場之停車格內,並有後輪車擋在後,依上開照片所示停車位置及受損位置,應無可能於該處為其他車輛同時碰撞後側保險桿及擦傷右後側所致,衡情應係原告於租賃期間碰撞所致之蓋然性甚高,應可認定如此,是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據原告所提出之維修工作單,其修復費用為1萬1,000元,均屬工資,無零件換新,毋庸折舊,及依上開約定,原告得請求4日營業損失之70%為7,000元(計算式:4×2,500×70%=7,000),有租金費用表及維修工作單可考(見支付命令卷第13、29頁),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萬8,000元(計算式:1萬1,000+7,000=1萬8,000),應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萬8,000元,及自支付命令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14年10月28日(見支付命令卷第6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被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尚無不合,爰諭知相當擔保金准許之。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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