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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227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葛名翔

原告
旭曜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訴訟代理人
羅家淳
訴訟代理人
王德宇
被告
霸王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訴訟代理人
張展寧
訴訟代理人
受 告知人 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憶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4月17日上午10時25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聲請將本件訴訟通知受告知人,然受告知人之庭期通知送達之日與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僅差1日,故為給予充分就審期間,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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