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32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 被告
- 享富安居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品穗即楊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