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歐家佑
- 當事人鼎軒室內規劃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700號 上 訴 人 鼎軒室內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慧明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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