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837號
- 原告
- 賓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鑫
- 被告
- 高學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訴之聲明,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6月19日送達予原告本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