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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楊峻宇

  • 原告
    黃湘玟
  • 被告
    張元寶即恒鎂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湘玟 訴訟代理人 羅婉婷律師 相 對 人 張元寶即恒鎂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且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許,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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