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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消小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楊峻宇

上訴人
即原告
姚圳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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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陳榆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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