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消小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姚圳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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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榆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